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患有预先存在的健康问题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得到重疾险的理赔,需要具体分析合同中的条款以及患病时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存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重大疾病的,本合同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以被害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生活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为基础。” 综上,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前需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若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购买重疾险后患有预先存在的健康问题,需具体参考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及患病时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能够得到保险理赔。若能得到理赔,理赔金额应以被害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生活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为基础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