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利是? |
释义 | (1)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文件。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一、独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如何的?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2、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3、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注册变更需提交资料: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由本人签字后,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带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合同上只有法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具有效力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配合盖章合同才能生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的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但是没有加盖企业公章,一般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在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那么合同上只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是不生效的。 三、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因此,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大致区分两种情况,产生三种结果: 第一种情况,相对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职务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对法定代表人设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相对人而否认合同效力的根据。 何为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其职能权限,同时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因此,当相对人为善意,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学理上的表见代理,故签订合同有效。 其次,从公司法角度出发,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只能约束公司内部,从维护交易稳定性角度,不能苛求所有的合同相对人都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故合同签订双方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条件下,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相对人非“善意”时,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是合同无效:《民法典》代理一章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若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 且公司不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追认的,即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后,该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 二是合同效力待定:同样《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取决于公司是否追认,此时的合同为效力待定。 公司追认,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不予追认,合同即为无效。这是我国法律维护相对人和公司利益的体现,更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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