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同工与劳务工在 劳动关系 、福利待遇和人员管理使用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劳动关系的区别。合同工是与用人单位直接 签订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管理,其工作关系、劳动关系、 工资 关系、 社保 关系均属于用人单位。 劳务工又称 劳务派遣 工,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劳动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管理教育、工资发放、社保关系等均属于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福利待遇的区别。合同工的福利待遇直接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享受同待遇。劳务工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 第三,人员管理使用的区别。合同工属于本单位的正式员工,单位对其有考核、提拔、表彰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单位也有权调动其工作岗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解除或是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一般从事的工作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工的提拔、使用等归劳务派遣公司管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