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域名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
释义 | 在域名纠纷中,对于域名侵权行为一般是指恶意使用他人域名。恶意是法院认定抢注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对恶意的具体表现概括起来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域名侵权怎样承担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内容网页地址”指权利人提出的侵权作品所在的具体网络地址。即浏览器顶部地址框中显示的信息。 “侵权内容”指权利人认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一、民法典网络侵权主体怎么确认 民法典规定网络侵权的主体一般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使反通知权时应以声明的方式进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将声明转发给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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