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效力:董事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董事越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对公司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其他无权代理行为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