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在正常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就需要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不是由法官一个人独自判,而是由众多人组成一个合议庭来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一样有着相同的权利。不管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都是单数,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判处。那么合议庭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分歧,意见不同的话,应当怎么办呢? 我们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做出决定。但是也要把那些少数人的意愿写在笔录中。最后这些笔录还要由这些少数人签上自己的名字。 组成合议庭,它的意义也就是贯彻民主原则。如果我们在案件的学习过程中,只听取一个人的意见,或者是几个人的意见,那么这就极有可能形成错案。但由很多个人一起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共同的审理,才会对案件进行更加充分的讨论。对案件的审理才会更加的合情合理。 .可是有的时候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合议庭也考虑到了这个因素,所以将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笔录袋中,充分的尊重了少数人的意见,如果在二审时或者是再审时需要用的这些意见,我们再把它提取出来。 总的来说,合议庭就是在不同的人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按照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商议,但是合议庭充分的尊重了少数人的意见,将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笔录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