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牢一年可以减刑几个月 |
释义 | 坐牢一年最多可以减刑六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判刑一年的,最多可以减刑六个月: (1)原审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为减刑后的刑期; (2)原审刑罚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 (3)对罪犯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全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裁定。不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确定,最多可以减刑半年; 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减刑后,最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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