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四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 (一)最高车速≤20km/h; (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 (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 (五)电动机功率≤300W; (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 (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 (八)轮胎宽度≤66mm; (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 (十)装饰宽度≤50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