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在法院判决书送达之后,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人就要按判决书去执行。要是不及时履行的话,那么胜诉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在实际中,你要去申请强制执行,就需要提供下面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就要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那么就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这里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就还要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具体有如下要求: (1)如果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就都要提供; (2)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就要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 (3)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就要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就需要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最后,实际中许多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对方不肯给钱的时候也一直拖着,这样就会导致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是比较消极的做法。因此,你要是不清楚强制执行的基本规定的,那么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及时找个专业律师问下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