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 一、要约要件是如何去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如下: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要约的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A.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B.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C.承诺的期限 D.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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