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 非合同当事人诉请合同当事人给付货币的情形,如代位权诉讼、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实际出资人直接起诉股权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