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权利是第一性。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下: 1、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权利和义务在不同角度上,所体现的性质也不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权利和权力有的区别如下: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2、强制性不同,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