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清算机构如何设立 |
释义 | 一、申请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条件 1、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2、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 6、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设立程序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申请程序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三、银行卡清算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本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意事项 1、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筹备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 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颁发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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