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养手续: 1、提出申请。即收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依法审查。即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核查相关情况; 3、核准登记。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什么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法》第十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