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材料: 1、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加盖单位印章)。 2、终止、解除、开除、除名或辞退原件(非本人意愿离职)。 3、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印章)。 4、免冠一寸彩照2张。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6、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需要到银行激活银行功能,并设置密码。标明本人姓名及常用电话。 8、1986年10月1日(以招工招干时间或派遣书时间为准)以前参加工作,第一次失业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和《失业证》原件。 以上材料只收一份,交到就业局大厅失业保险窗口。 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原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 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领取办法: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