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1、缴费基数 (1)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元 (2)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3)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6179元 3、缴费比例 (1)单位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1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 ②失业保险:0.6% 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6.7%0.8% ④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 ,八类行业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0.8% ⑥合计:25%-26.325%(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2)个人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8% ②失业保险:0.4% 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④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 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不缴纳 ⑥合计:10.4% 相关法律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各地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和征缴稽核,坚决防止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收入和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缴费基数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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