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产品责任之举证责任 |
释义 | (一)患方的举证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过错不是其构成要件。作为患方无需对过错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大大减轻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下事实,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 1、证明存在医患关系。 2、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 3、患者存在损害的事实。 4、缺陷的医疗产品和患者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的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不能通过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免责,其仅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一、医疗损害的分类 1、医疗技术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伦理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 二、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损害责任不一定是无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但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产品的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当其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 一般情况下,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査证是否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在证明责任上,实行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四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举证无过错责任,仅仅是患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要件的举证,但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仍然需要患方对此进行举证 在医疗损害赔偿的体系内,医疗技术损害赔偿与医疗伦理损害赔偿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中的“缺陷产品”致害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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