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
释义 | 一、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予赔偿或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的一方认为对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提起诉讼,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医疗行为系指医师(士)、药师(士)、护士(师)、技师(士)为实施医疗、预防、保健等职能实施的行为。 二、原告起诉时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起诉时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除生命健康权之外的如身体权、肖像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亲权等其他民事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原告所主张受侵害的民事权利纠纷,如“身体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称权纠纷、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亲权纠纷”。原告起诉时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但是违背了双方之间的医疗合同义务,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或者是医疗机构起诉认为患者一方违反双方之间医疗合同义务,要求患者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虽然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患者本人没有死亡的,仍应以患者本人为案件当事人。 四、医疗机构由个人开办且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由开办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数人合伙开办的,由合伙开办人共同参加诉讼实际经营者与开办人不一致的,由开办人和实际经营者共同参加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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