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税收? |
释义 | 破产债权在破产法中具有特定含义,即在破产申请日之前发生的债权。例如,《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享有优先权的税收,也是指这类作为破产债权的税收。然而,在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被限制,但是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仍然存在。这样,针对破产申请日之后发生的税收,破产法如何分门别类加以处理,就是我们需要关心的问题了。 破产申请日之后,至少在三种情形下,破产企业有可能发生税收。第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当合同继续履行时,就会发生相应的税收。第二,破产宣告之后,破产财产一般都需要变价,将实物或无形资产转换成货币。而财产在变卖或拍卖时,也会发生相应的税收。如果将实物分配给债权人,同样可能会发生税收。第三,企业重整计划通过之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恢复进行。不管重整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只要这个过程开始,就会和正常企业一样发生税收。[13]这些税收与作为破产债权的税收特性有何不同?是否需要作不同的处理?只有仔细观察《企业破产法》,才可能找到恰当的答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和42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3条接着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上述条文虽然针对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但可以很大程度地解决税收问题。[14] 例如,既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此而产生的税收也就是破产费用。既然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或费用属于共益费用,那么,由此而产生的税收也就是共益费用。而由于破产费用优于共益费用、共益费用优于破产债权,那么,税收内部也要进行区分,才能确定各自的清偿顺序。总体来说,破产申请日之后发生的税收优先于破产申请日之前发生的税收。而在破产申请日之后发生的税收中,作为破产费用的税收优先于作为共益费用的税收。 不过,也正是因为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可以随时清偿,二者之间法定的优先顺序不一定能够实现。就税收而言,破产财产的变价一般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而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经营一般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由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由法律直接规定,在破产财产变价或分配之前,债务人或管理人可能已经将税款缴清。如果事后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是否需要将已经支付的税款追回,用以填补破产费用的不足?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徒增烦扰,没有多大的实益。既然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随时清偿,已经清偿的部分应予维持。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费用的规则,可考虑只适用于二者同时发生的情况。 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为何优先于破产债权?从法理上看,破产债权的发生是基于债权人的私益。债权人基于个人利益的衡量,自由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发生业务。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固然由债权人自己承担,但由此而获得的利益也是由债权人独享。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为了做到尽可能减少损失,已经签订的合同可能需要继续履行,特定的经营业务也可能需要延续。由此而发生的债务、费用或税收,是债权人损失不至于扩大的必要条件,因此应当优先于破产债权得到偿还。至于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这是破产程序得以完成的必备前提。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或税收,更应该具备优先偿还的理由。 一、超过执行期限的债权是否是破产债权 超过执行期限的债权是否是破产债权,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所以超过执行期限的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对企业享有的,就是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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