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诉讼中,某些证据具有法定的推定效力,即可以不经举证就被认定其所证明的事实为存在。例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此外,还有一些证据具有合理的推定效力,如可能发生的事情或以通常生活经验为基础所作的推断等。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证据不具有推定效力,如自己陈述、证人陈述等。因此,在举证过程中,需要根据证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推断和权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推定事实,不需要举证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所述事实作出的陈述,不足以认定该事实的存在,需要举证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人证言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但需要辩论的,应当由当事人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