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的职能、组织机构、职责、管理权限、行政管理措施、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给付事项、行政裁决事项、行政复议事项、行政诉讼事项、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政府机关都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将本机关的行政信息予以公开。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护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透明化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