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义务应当包括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人民法院禁止进入的场所需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