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欠百万高利贷为还债诈骗朋友15万 |
释义 |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张运骄)身为国家公务员,金堂男子王某却和妻子借高利贷周转生意,累计欠债高达百万元。为填补漏洞,两人伪造重庆某实业集团公司的授权书,签订虚假合同诈骗好友15万元的质保金。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了解到,王某和妻子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金堂检察院批捕。 王某是金堂县某局一名公务员,陈某则经营着水泥生意。去年陈某生意投资失败,平时生活较富足的家庭一下陷入困境。王某放不下面子向家里人借钱,两口子商量,决定铤而走险借“水账”(高利贷),以避人耳目。 没想到借来的钱到期了,两口子仍无法尽数偿还,高利贷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累计到100万余元。 债主催逼得紧,王某夫妇因为无力偿还高利贷,今年2月下旬,两人想出了一个挣快钱的办法:他们冒充金堂县某建设项目的承包方,伪造了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以该公司名义与四川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生签订合同,将该建设项目上千万的劳务工程部分转包给杨某的建筑公司。 按合同规定,该建筑公司应该交纳15万元的质保金。由于杨先生和陈某之前就认识,私下两家是朋友关系。杨先生因此信任陈某,爽快地给王某夫妇交纳了质保金15万元。王某填写一张虚构的财务收据交给杨先生后,他和陈某迅速将15万元取出,偿还了高利贷利息。 今年5月,随着该建设项目的开工,杨先生一直关注着项目的进程,他不时到工地查看,结果发现其他公司都陆续进场了,却唯独不见重庆的这家实业公司进场,感觉事有蹊跷。通过调查,杨先生发现被骗,遂报案。今年7月21日,王某、陈某夫妇被警方抓获。 一、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关于房屋买卖阴阳民法典律后果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民张先生通过房屋中介看好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房,经协商,成交价为150万元,交易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张先生承担。张先生认为税费太高,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给他支招称,可以签订阴阳合同将总房款降低,税费就低了,并表示大家都是这样做的。张先生和房主均表示同意。 此后,张先生和房主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阴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50万元。同日,房主与张先生又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就是阳合同。在这份阳合同里,这套房屋的交易价格降低为90万元。无形之中,上万元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省去了。但不久之后,房子价格猛涨,原房主反悔,以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合同理应无效。最后法院判定,按阴合同执行。对于张先生来讲,虽然房子还是可以继续购买,但是却徒增了官司缠身的烦恼。 案例二 原告李某想将自己的别墅卖掉,找到中介后,中介联系了买家王某,王某和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别墅价格650万,这个合同为阴合同。但是买家王某为了避税,就将别墅作价150万元,为阳合同。约定:如果卖方的原因不能办理过户,卖方需要按别墅价格的30%向买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如果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买方需要按别墅价格的30%向卖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的身份资料愿意不能办理过户,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因此李某要求王某按6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但王某则想按1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本案中,由于阳合同侵害了国家税收而无效,因此王某需要按6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也就是王某需要李某支付195万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司法实践中,如签订的“阴阳合同”仅仅是虚假价格,则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即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签订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风险 以逃避税费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最新修正的《刑法》中,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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