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合同外承诺书的有效性 |
释义 | 合同之外的承诺书在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后,没有无效的事由就是有效的,与是否在主合同内没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诺书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并且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承诺的生效规定包括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按特定系统接收时间确定,没有确定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合同之外的承诺书到底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之外的承诺书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后,没有无效的事由就是有效的,与是否在主合同内没有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承诺的生效有哪些规定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之外的承诺书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且没有无效的事由,就是有效的,与是否在主合同内没有直接关系。承诺的生效有以下规定: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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