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长无法履行召开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无法履行召开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