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书面审理需要通知对方,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主,人民法院决定书面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如果是被告的,法院将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一、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二、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5、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参考最高院规定)。 三、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1、起算标准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2、结案时间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