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按照合同价格确定工程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拖欠工程款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拖欠工程款可以起诉。 拖欠工程款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二、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条件限制,只有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方才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且该权利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要从建设单位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行使。承包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通过将工程折价以支付工程款。但要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对象只能是可折价、可拍卖的建设工程。 三、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 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方明知或者同意工程转包的,建设方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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