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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释义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法律分析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设立程序和要求
    地役权的设立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首先,地役权的设立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或协议来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地役权的具体内容、范围、期限和使用条件等。其次,设立地役权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如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登记手续的办理等。此外,地役权的设立还需要考虑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政策等相关因素。因此,在设立地役权时,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以确保程序合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地役权的设立在地役合同生效时完成,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不仅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的地役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设立地役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协助对于设立地役权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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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