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99月 (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99月 (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0.45元/平方米99月 (已包含税、费)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99月(已包含税、费)三、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 政府指导价 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