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杀人罪辩护方向有哪些? |
释义 | 1.从作案工具的杀伤力与危及人命的关系。 2.从打击部位分析是否是致命的要害部位,是否足以直接造成人的死亡后果。 3.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否有节制。并且,主动停止了伤害行为。 4.在被害人失去逃跑或反抗能力时,被告人是否存在主动放弃能够继续进行的伤害行为或者直接索命。 5.在两位被害人的生命体征未达到或未出现死亡的迹象, 6.从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危害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7.被告人是一时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而不是事前有预谋的。 8.指控为故意杀人,与逻辑不符,存在诸多疑点。 一、如何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二)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在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 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这对划清二罪的界限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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