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标的和诉讼对象是一致的吗? |
释义 | 诉讼标的和诉讼对象是一致的,诉讼标的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 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 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满足重复诉讼的其他法定构成要求,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官司怎么收取诉讼费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应按件收取诉讼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而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案件收取。单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的效力,其诉讼请求不是明确的金额,也不需要法院进行核定。因此,该纠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财产案件按金额或价额交纳诉讼费的原则和标准。 第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效力,并不是合同关系,更不是合同关系中所涉及的标的额。如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按照合同中标的额为标准收取诉讼费,就混淆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概念,更是超过了诉讼标的范畴。且如果简单的以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收取诉讼费,将增加当事人负担,使当事人缴纳超出实际诉讼请求金额的诉讼费。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同理,仅以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价款,也应当按件收费。 二、因素区别是什么?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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