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 一是有的当事人无法提供送达地址或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虽经审判人员电话通知,但另一方当事人却明确表示不愿到法院来,也拒绝向法院提供任何居住情况,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二是基层法庭在送达时,由于有的当事人居住地路途远,路况不好,车辆无法进入,无法直接到当事人家中送达。有的即使能够前往当事人家中,但赶到农忙或农闲时,当事人早出晚归,很难把握好送达时间; 三是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经常采取回避、躲藏等方法对抗法院诉讼,经电话传唤后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或者非当事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来院领取材料,即使找到本人作直接送达,也是拒绝签收; 四是留置送达实际难度较大,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工作人员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但部分基层组织不愿配合,或者即使配合了也不愿签章证明,导致送达起来有一定困难; 五是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需确认当事人下落不明,同时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但有关部门或因怕承担法律责任,或对法律认识不够,实践中不予配合出具此类证明,导致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实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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