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格式条款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方需合理提示对方与其利害相关的条款,并按要求进行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重要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律分析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拓展延伸 格式条款提供人的法律限制及责任 格式条款提供人在法律上面临着一系列的限制和责任。首先,他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其次,他们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准确、清晰,并符合法律要求和行业标准。此外,格式条款提供人还需注意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使用欺诈、误导等不当手段。如果格式条款存在缺陷或违法内容,提供人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因此,格式条款提供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要求,保证其提供的条款合法、合规,并时刻关注法律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结语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要条款。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利害关系密切相关的条款,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应时刻关注法律的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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