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福州市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 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日,早9-12时,午13时30分-17时30分(夏令14-17时39分)。 二、福州市公积金提取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2、工程预(决)算书;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4、缴存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三、福州市公积金提取办理条件 1、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或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前12个月内未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四、福州市公积金提取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