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通取公积金在哪里取 |
释义 | 南通取公积金领取方式: 1、提取申请人凭提取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批,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离休、退休、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或偿还南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也可登录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APP申请办理。 公积金贷款有以下要求: 1、借款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4、借款人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首套房首付款至少为20%,购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首套房首付款至少为30%; 5、借款人按时、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并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6、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8、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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