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承担下列职责: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和标准规范;编制、发布信息共享目录;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获取、汇集公安内部、外部信息,向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建立共享信息的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工作。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是指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等综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对公安信息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共用。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信息共享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信息共享目录,以确定信息共享的内容和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部门、警种依据信息共享目录开展共享应用。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和使用权限无法满足特定工作需要的,需求方与提供方可以协商确定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使用方式、责任人等事项,由科技信息化部门通过开放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审批后通过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跨部门信息共享的申请,由需求方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属于跨层级、跨地区信息共享的申请,需求方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同意后,由本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汇总上报至需求方和提供方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后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依据信息共享目录汇集、整合公安内部、外部信息,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提供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