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税法构成要素的 |
释义 | 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是税收制度的主体。 税收制度由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附加、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 (一)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不同。纳税人是直接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即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 课税对象决定税收的课税范围,是区别征税与不征税的主要界限,也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全部税种分为五大类: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 (三)税基 税基是课税基础的简称,有两层含义:税基的质,即课税的具体对象,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税基的量,即课税对象中,有多少可以作为计算应课税的基数。 (四)税率 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即对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体现征税的深度。在课税对象和税目不变的情况下,课税额与税率成正比。税率是税收制度和政策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按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划分,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类。 (五)附加、加成和减免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主要通过税率的高低来调节,但还可以通过附加、加成和减免措施来调节。 1.附加和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把正税以外征收的附加称为副税。 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加成征税,加一成等于加正税的10%,加二成等于加正税的20%,依此类推。 加成与附加不同,加成只对特定的纳税人加征,附加对所有纳税人加征。加成一般是在收益课税中采用,以便有效地调节某些纳税人的收入,附加则不一定。 2.减税、免税,以及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减税就是减征部分税款,免税就是免交全部税款。减免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要求而对某些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某些特定的纳税人给予的优惠。 税收具有严肃性,而税收制度中关于附加、加成和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则把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密切地结合起来,使税收法律制度能够因地制宜,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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