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岗位工时计算形式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许多劳动争议纠纷也因此产生。那么,通常情况下,哪些工作岗位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第五条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劳动者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由此可见,工作岗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即可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