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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在餐饮店工作今天提出离职老板以没招到人不让走为由不让离职请问怎么办
释义
    劳动者辞职时,老板不同意离职,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离职,则无需单位同意,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即可离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单位也可解除合同。单位不提供保护、支付报酬、缴纳社保、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辞职时老板不让走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协商、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来处理。如果劳动者是采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等方式来离职的,则不需要单位的同意,到期后办完离职手续可以走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雇主阻止员工离职的情况
    面对雇主阻止员工离职的情况,员工可以采取以下策略。首先,与雇主进行积极的沟通,明确表达离职的原因和决心,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保护。同时,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离职通知、合同等文件,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与同事和其他相关人士保持良好的关系,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最后,如果一切努力无果,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投诉,寻求更进一步的解决途径。总之,面对雇主阻止员工离职的情况,员工应保持冷静,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和机构的支持和帮助,以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结果。
    结语
    面对雇主阻止员工离职的情况,员工可以采取以下策略。首先,与雇主进行积极的沟通,明确表达离职的原因和决心,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保护。同时,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离职通知、合同等文件,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与同事和其他相关人士保持良好的关系,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最后,如果一切努力无果,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投诉,寻求更进一步的解决途径。总之,面对雇主阻止员工离职的情况,员工应保持冷静,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和机构的支持和帮助,以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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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1: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