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移交 |
释义 |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案件的审核流程分为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公安阶段一般都是收集证据,对案件的一手情况进行整理,然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判定。检察院阶段是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的有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是否起诉做一些判断。法院阶段则是对案件的最终审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在受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调查权限管理范围之内,那么公安机关将需要把案件交由有相关权限的机构来进行处理。但是需要通报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来进行签字才能够进行相关的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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