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向原入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入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3)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与有关材料到区教育厅联系; (4)区教育厅在本区普高(包含民营)有空闲学额的前提条件下计划学校; (5)学校订转学生进行课业水准测验,经测验,学校答应接收的,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 (6)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入读学校开具“转学证实”,处理转学手续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