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筑物高空坠落责任规定概述
释义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需补偿他人因抛掷或坠落物品而受损。若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建筑物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程序
    建筑物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程序是指在建筑物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后,对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赔偿程序的规定和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施工单位等可能涉及到事故责任的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对责任进行认定,包括调查事故原因、收集证据等。接着,相关方需要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包括支付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残疾赔偿等。赔偿程序包括索赔、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建筑物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程序的规定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结语
    建筑物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程序的规定,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倒塌事故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环节需依法进行,确保受害者得到相应赔偿。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维护了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