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报名人数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不得跨县域招生;未超过的且确需跨县域招生的,必须经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且不得跨市域招生。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跨市招生。 法律依据: 《2021年山西招生政策主要变化集中体现在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范围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程序》 第一条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定要求: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国学班”“私塾” “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行均衡编班。 第二条 严格落实普通高中“阳光招生”政策:各市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公办民办比例适度合理、高中办学条件全面达标的要求,科学确定普通高中总体招生规模和分校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 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市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分配比例不低于60%,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学生升入优质高中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