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出卖给乙并交付车辆,约定:价款100万元,分五期支付。乙支付了3期价款后,未再支付,并经催告仍不支付。 ①汽车的所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自甲向乙交付车辆时由乙取得; ②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第4期、第5期的价款40万元; ③甲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请求乙返还车辆,并向甲支付前3期对该车辆的使用费用。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 ①买受人至少以分三期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合同价款; ②本条规定的五分之一是法定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对该比例的约定低于该标准的,约定无效; ③买受人未按期支付,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余款,不再享有分期付款的优惠利益; ④在解除合同后,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给出卖人,并向出卖人支付之前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费用; ⑤使用费用双方约定,不能约定的,按照当地租金物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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