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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
    《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解答了上述问题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而不移除侵权内容共四种情形,相应地,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则毋需承担侵权责任。
    为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提供侵权证据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该法定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该项法定义务是指: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
    络上的注册资料,否则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大体是一致的[6],也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精神相吻合。《大学生》杂志诉263“首都在线”侵权案就很能说明上述情况。该案中《大学生》杂志发现263“首都在线”为网民设立的个人主页空间中有一个人主页,其中部分内容抄袭于《大学生》杂志,于是向法院起诉首都在线,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法院判决认为,首都在线仅提供了主页空间,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而毋需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有许多学者依据国际通行的版权保护惯例,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7],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互联网采取了特殊做法。因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内容负有监控义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唯一的可行手段就是通过软件技术对所有信息进行过滤,但即使再高水平的软件技术也无法分清一个作品是否属于版权作品、信息上载者是否合法版权人等一系列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显然,严格责任原则将会让网络服务提供者负上过重的法律责任,直接影响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生存与发展。而限制网络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并非法律本意,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上,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对宽松的法律空间,无疑是比较合适的。与此相补充的是,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定的协助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更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解释》第八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了解除服务合同的法定理由和对侵权内容的删除权,即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发现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侵权证据的警告[8]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单方解除与侵权人之间的服务合同,以及删除侵权内容。如果侵权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此举违反了合同约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话,法院将不予支持。此举给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力的保护武器,使其能够理直气壮地制止网络侵权行为。
    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解释》没有对因网络链接造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规定,这是极为合理的。因为链接原本就是互联网的根本特征之一,没有了链接,互联网也就失去了生命力。从理论上说,只要互联网上存在侵权,以任何一个网站为起点都可以链接到这个有侵权内容的网站,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本无从知道其他网站的内容是否侵权,如果因此而追究其他链接者的责任,正象一个著名的网络评论家在《PCWORLD》上所言:“那样只会毁灭互联网”。
    一、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没有规定。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在《著作权法》修改以前,出版者在发生侵权时所承担的乃是“过错责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主张,侵犯版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才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筛选、上载所传输的信息,它仅仅按照用户的要求传输或接受信息,因此它本身并不直接介入版权侵权;不过它在客观上却可能帮助他人完成版权侵权行为或扩大侵权范围,所以它并不能完全置身于版权法之外。问题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究竟适用哪种归责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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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