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2、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全市统筹的实现方式,可以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统筹调剂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发挥基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