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司法救助金标准 |
释义 |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为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一、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各地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六条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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