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 |
释义 |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一、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检察院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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