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
释义 |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姓名为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应当使用而不予使用,即为侵权。这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如使用他人作品时,未标明作者姓名,或者标明有误,均构成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对权利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的无理干预,阻碍权利人对其姓名权的行使。例如,自然人成年后,有权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他人若无端加以阻挠,即构成侵权。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例如,未征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为其征婚。假冒他人姓名、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属冒名顶替。例如,将自己作品冠以著名作家姓名发表。此外,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故意将他人姓名为豢养动物命名的行为亦构成姓名权的侵害。 一、如何行使姓名权? 当事人行使姓名权必须依法进行。一是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有义务使用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用名,参与法律关系不使用正式姓名有可能导致权利义务主体不明、法律关系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利益,这是不允许的。二是不得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三是不得滥用姓名权。自然人有充分行使自己姓名权的自由,但其行使以不损害他人为原则。如果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改名换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拥有决定、变更及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建立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都有权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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