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是 |
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9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证监会自2007年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来的重大、系统化变革,既承继了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事项的纲领精神,亦结合证券市场监管实践提出了更为具体、完善的指导意见,为督促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做好信息披露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谁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今日发布实施,以指导沪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并由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秘,还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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